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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数学系凶杀案判决结果 川师大斩首案凶手被鉴定为抑郁症

2023-07-07 18:16:41

hello大家好,我是城乡经济网小晟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复旦数学系凶杀案判决结果,川师大斩首案凶手被鉴定为抑郁症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相关资料图)

昨天,几乎被“魏则西”事件的热度盖过的“川师大学生被室友砍头案”,有了新的进展:成都警方发布了对于嫌犯的法医精神鉴定结果,其内容为——【嫌犯患有抑郁症,其违法行为认定为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结果很快引起了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以及网友们的强烈争议。其中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作为一种当今社会很常见的心理疾病,如果我们真给“抑郁症”杀人开了“免责”的大门,后果会怎样?今天,我们就专门来说说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先说说凶嫌被认定患有的“抑郁症”。因为目前网上很多人对这个病症其实并不是很了解,大多是“道听途说”,这对客观公平的认识这起凶杀案,也没什么好处。耿直哥下面列出大家对于本案的质疑,并尽力根据事实来回答。

1

“抑郁症”患者不可能杀人,因为抑郁症是厌世,只会选择自杀?

在“抑郁症”的鉴定结果出来后,很多人第一时间都惊了,觉得“抑郁症”这个结果肯定有“黑幕”,因为很多人都认为,患上抑郁症的人最主要的特征是“厌世”,“不想活了”,所以只会选择自杀,又怎么可能会去伤害别人?

[email protected],认为【抑郁症只会伤害自己,不会伤害别人】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实际上,抑郁症中除了那种消极厌世、甚至于会去自残甚至自杀的表现外,还可能出现另外一种完全相反的极端表现——这就是“躁狂”。

因此,只是单纯抑郁的人,通常也被称为“单相抑郁”,而抑郁和躁狂并存的人,则被称为“双相抑郁”。

而正如“双相抑郁症”的英文词汇“Bi-polar”所描述的那样(Bi是“两种”的意思,polar是“极端”的意思),因为患有这种心理疾病的人会同时拥有“抑郁”和“躁狂”两种情绪交替出现,所以他们除了会有普通抑郁病患者厌世、自杀的表现外,也会出现“躁狂”心境下的行为表现,比如易怒,充满攻击性,爱与人较劲,失眠等等。

而如果我们愿意稍微做点调查,而不是人云亦云,就会发现国外很多犯下恶性案件的凶手中,有一部分就都曾被鉴定出患有“双相抑郁症”,其中在作案时他们基本上更是多处于躁狂状态。

一个案例是2009年时,美国一个34岁的男子因奸杀一名19岁女孩被抓,但该男子不仅当即认罪,表示自己患有“双向抑郁症”,作案是因为没有吃控制病情的药物。更值得注意的是,他极度懊悔,甚至恳求法官判自己死刑,而不是终身监禁,免得自己再受这种折磨,并殃及他人...

甚至于,就连单纯的“厌世型”抑郁症患者,也会有杀人的行为。

澳大利亚一位名叫Donna Fitchett的母亲,就因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觉得活着是受罪,于是在2005年时她谋划了与自己的两个孩子一同吞安眠药自杀的计划,为的只是不想让孩子也活在这个她已经彻底失去希望的人世。但因为药物没起作用,她最后竟然掐死了自己的两个孩子。而国内关于抑郁症母亲杀死亲生孩子的案例也相当多。

但鉴于我国有些网民的阅读理解能力实在有限,耿直哥这里必须专门告诉这类人:此处所写的内容,仅仅是为了澄清大众认为“抑郁症只能是自杀,不会具有攻击性”的误解,而并不是在给川师大案件的凶嫌开脱。

2

为什么川师大案凶手入学时,学校没有查出他有病?

这也是很多网友乃至媒体都在质问的一个问题。他们认为,即便凶嫌的家人没有告诉学校他的抑郁症病史,学校也应该可以查出来。

于是,大家就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学校没有发现他有病,那么他的“抑郁症”就肯定是花钱“买”来的。

[email protected]��出的专业解释,抑郁症存在一个“缓解期”,在这个缓解期里,患者会表现得和正常人无疑。因此,这便令完全不知他有抑郁症病史的学校,难以在他的“缓解期”里发现他有抑郁症,从而令他的病症被成功隐藏。

3

可他杀人的时候发病了吗?而即便他发病,能否因此获得“从轻处罚”吗?

接下来是所有人都最关心的问题:数刀将室友的头残忍砍下的凶嫌,在作案时真的因为“抑郁症”而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了吗?他会不会因为这个有“抑郁症”,“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就被从轻发落呢?

答案是:不一定。首先,我们的刑法规定,只有当一个精神病患者在作案时完全对自己的行为和意识失去控制时,他才可以免责;而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在正常时作案,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但刑法中还有规定说,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作案时,仅仅部分受到精神病影响,尚未完全对自己失去控制,那么他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发落。

注意,这里法条用的是【可以】,也就是可以从轻发落,但也可以不从轻发落。一切,还要看具体的证据,以及法官如何根据这些证据,认定他的杀人行为。

这里,耿直哥给大家介绍一下国外在面对这类案件时的情况。

比如,还记得上面那个美国2009年的案子吗?最终那个双向抑郁症患者在2012年被判了死刑(美国佛罗里达州有死刑),而且他的律师上诉后,2014年佛州高院维持了死刑判决。

为什么?根据此案的判决书,虽然辩方和控方的专家都认为这名凶手确实患有“双向抑郁症”,但是他描述自己杀人的理由——被自己头脑中幻想出来的一个人教唆——在控方的几位专家看来,与他的病情并不十分相符,因此认为他在奸杀那名19岁的少女时并不处于“行为和意识失控”的“发病”状态,并认为他夸大了自己作案时的病症。

于是,在这样的证据面前,陪审团最终认为辩方“作案时精神病发”的说法是假的,认定该判他死刑。

至于2010年发生在澳大利亚的那个重度抑郁症的母亲掐死自己两个孩子的案子,澳大利亚法庭同样判了这位母亲重刑——入狱27年。

法官的理由是:虽然这位身患抑郁症的母亲认为杀死孩子才是对孩子最大的爱,但这是她完全自私的想法,杀害孩子更是背叛了孩子们对她的信任。

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位母亲在杀害孩子前曾写信给自己的心理医生,向对方告别,并给孩子的父亲留言,说要带走孩子。这更令法官与陪审员一致认为,她杀人时并不是精神失控,而是蓄意谋划。

上面这两个来自国外的案子,都说明了一件事,就是在国外的法庭上,即便凶嫌有证据证明你有精神疾病,但法官和陪审团仍然会根据你犯案时的具体证据来认定是否接受这一辩护。

至于国内,耿直哥检索我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了两个比较典型的案子。其中一个发生在山东的杀人案,凶手在杀害了他怀疑出轨的妻子后,经鉴定发现有抑郁症,但主要还是因为他作案时正好发病时,所以法庭最终判了他无期。

而在另一个同样发生在山东的案子中,经鉴定患有复发性抑郁症的凶手,却因为在杀害自己的婆婆时仅仅处于“轻抑郁状态”,所以法庭认为她的抑郁症“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明显削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只是因为她主动自首,积极认罪,最终才判了她无期。

上述两个案子都说明,抑郁症是否会影响凶嫌的量刑,还是要看他们作案时的具体情况,是否处于发病期间,有多严重等等。另外,这两个都发生在农村家庭的案子也证明,“抑郁症”并不是网上某些借机煽动舆论的公知大V所说的,是什么“有钱人逃避罪行的法宝”。这种说法完全是一种无知甚至阴险的体现。

但话说回来,其实国外的心理学界对于法院的这种判决方式,也存在争议与纠结。去年澳大利亚广播电视台的一篇回顾2005年这个杀孩子的母亲的报道中,就指出虽然心理学界认为抑郁症确实对这名母亲乃至其他类似案件中的凶嫌,在认识问题和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式上造成了明显的影响,但在法律界看来,这种影响却往往不足以达到那种令人不知善恶是非的“精神障碍”状态。所以,在法庭上用“抑郁症”来作为辩护,往往效果欠佳,充满争议。

总结川大案件到今天为止大家应该接受的事实是:

1、抑郁症患者不仅只有厌世和自杀的表现,也是存在伤人的可能的 。

2、抑郁症患者不发病时跟正常人无异,我们能做的事情他们都能做,没有能力上的丧失,因此也难以被检查出来。

3、法医精神鉴定结果是抑郁症的嫌犯,并不一定会被法庭给予减轻量刑的审判结果。

所以,虽然今天成都警方那边给出的鉴定结果是杀害室友的凶嫌滕某有抑郁症,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滕某是否真的会因此就被从轻发落,现在就下定论还为时尚早。因为真正的战场在法庭上,而能决定滕某命运的,最终还是具体的证据。

最后,耿直哥也支持家属重新申请给凶嫌做精神鉴定,这不仅仅是他们的权利,更是为了让案件更严谨,更公平。但耿直哥也呼吁家属尽量通过律师发出专业的控诉,这样更有利于网友从法律的角度了解和认识此案,而不是被情绪带跑。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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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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